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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
“十三五”第 一批村級光伏扶貧電站
驗收評估工作方案
內扶辦發〔2019〕19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建設、運維管理,促進項目長期穩定運行,依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關于做好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評估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198號)要求,結合我區光伏扶貧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驗收評估對象
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下達“十三五”第 一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91號),下達自治區6個盟市17個貧困旗縣的村級電站。
二、驗收評估依據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等5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
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16〕108)
3.《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29號)
4. 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下達“十三五”第 一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91號)
5.《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關于做好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評估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198號)
6.《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光伏電站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規范字﹝2014﹞5號)
7.《內蒙古自治區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內蒙古自治區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
9.《精準扶貧 村級光伏電站技術導則》(GB/T36115-2018)
10.《精準扶貧 村級光伏電站管理與評價導則》(GB/T36119-2018)
11.《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50796-2012)
12.國家和自治區的其他相關政策要求
三、驗收評估時間安排
自治區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驗收于2019年7月開始10月底結束,評估工作按相關要求在電站并網驗收合格并運行一段時間后適時開始,2019年12月底結束。各盟市、旗縣驗收、評估時間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本著成熟一個驗收、評估一個的原則,在自治區驗收、評估前完成本級驗收、評估工作。
四、驗收評估機制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評估按照分級實施,嚴格把關,規范高效的原則組織開展。自治區扶貧辦負責牽頭組織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全區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總體驗收評估工作,自治區能源局配合扶貧辦開展相關驗收評估工作。
五、驗收評估程序
根據GB/T36119-2018,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并網發電后,由旗縣扶貧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旗縣發改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村級電站進行分部分項的工程驗收,工程驗收要符合GB/T50796-2012的相關規定。項目的設備技術質量的驗收,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工程驗收合格后,出具工程驗收報告,同時提供竣工決算審計報告、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等材料,并報盟市扶貧、發改主管部門。
盟市扶貧、發改主管部門收到旗縣的工程驗收報告后,以旗縣為單元,由盟市扶貧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進行整體驗收,整體驗收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合格后,出具整體驗收報告,并向自治區扶貧辦、能源局提交總體驗收申請和相關資料。
自治區扶貧辦收到盟市總體驗收申請后,牽頭組織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總體驗收評估工作(根據每個旗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數量,依據GB/T2828.1-2012規定的比例進行抽檢)。
六、驗收評估內容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評估,要圍繞建設質量、建設資金、運行維護、收益分配等進行,驗收評估主要內容:
1、 項目幫扶貧困戶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
2、 項目規模與扶貧任務的匹配性
3、 項目接入電網和電網消納的適應性
4、 項目投入資金與實施方案的一致性
5、 項目收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6、 項目招標管理的規范性
7、 電站建設質量與建設要求的符合性
8、 項目運行維護管理方案的合理性
9、 項目信息監測管理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10、 項目檔案管理的規范性等內容
七、驗收評估形式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總體驗收評估,分為資料驗收評估和現場驗收評估兩種形式,兩種形式的驗收評估都合格方可通過驗收評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評估是光伏扶貧工程穩定發揮扶貧效益的重要環節,各級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狠抓落實,要明確專人負責,積極認真組織實施。對驗收、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明確責任單位和人員,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及時督促整改。
(二)嚴肅責任追究。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建設單位應對提交的驗收資料真實性負責,存在虛假內容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驗收結論一律無效。對工作推進不力、把關不嚴、驗收評估整改落實不及時、不到位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對違規建設項目、違規分配收益、工程質量問題嚴重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項目作假、信息失真、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等問題的盟市和旗縣,視情況予以約談問責。對違規違紀問題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9年2月
來源:內蒙古扶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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